关于落实《根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根农水字〔2015〕52号
关于落实《根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取用水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呼政发〔2014〕104号)精神,根河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根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全面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取用水单位(个人)根据上年取用水实际情况和下年度计划产量、定额申请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并按照审批的取水计划取水,对于超计划取水的,水资源费将按《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实行水资源费的累进加价制度。
(二)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源头加强建设项目需水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不满足清洁生产相关标准的,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四)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在水资源论证水源配置中,优先利用中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加大执法监查力度,对未履行水资源论证审批手续、擅自变更批复内容、违法违规取用水和排污入河的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予以查处和处罚。
(五)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严格按照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凿井审批及成井验收,禁止无资质钻井施工队承揽钻井施工任务,限期关闭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
(六)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发展城市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二、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生产的全过程。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创建和评比活动,发挥节水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节水型社会氛围。
(二)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各取水单位(个人)的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实行节水 “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各类取用水户应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促进节水水平和用水效率的提高。
(三)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实行节水器具准入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一步加大节水减排力度,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与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批。
三、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对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程序,加强监察力度,对违规排污入河的,依法惩处。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安全达标建设工作。各供水单位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三)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结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优先考虑和保障区域生态用水安全,对区域生态用水有影响的,严格落实补偿方案。
四、加强水资源日常管理,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取水许可管理
1、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而擅自开工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2、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根河市农牧业水利局提出申请换发取水许可证。取水工业企业必须在提出申请前先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换发取水许可证,未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取水工业企业不予换证。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
各取用水户应当按月在每月1-7日足额缴纳上月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我局准许后可缓缴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0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更换及统计数据报送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核验,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与科学计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如有计量设施损坏,须及时向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报告,经现场勘察后方可拆除更换。
2、各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单位要做好取水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每月20-30日上报当月取水统计表,要安排专人,每月及时、准确上报。
违反上述规定未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擅自拆除或者更换取水计量设施、不按要求报送取水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与科学计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计划用水
1、各取用水单位要加强日常用水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废污水回用率,对于日常用水管理不善,存在跑冒滴漏、用水工艺落后等浪费水资源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各类园区、工业项目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供水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供水设施的各项应急措施,对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污染源进行排查并消除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
2、强化计划用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其本年度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表)。
具体事宜请与根河市水政水资源管理站联系,联系电话:5220493(传真)、5220109;邮箱:ghsz0109@163.com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