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法院关于新冠疫情可能引发的金融领域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的建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自治区以及上级法院要求部署,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经我院深入调查研究,对疫情可能衍发的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法律建议,以供参考:一、准确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质。案件审理中,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调研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关系,为正确处理相关纠纷奠定基础。 二、与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加强联动以促进案件调解。随着疫情对各行业造成的影响日益显现,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对金融行业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均进行明确指引: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发展前景看好但暂时因疫情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对于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及防护物资的金融租赁业务的承租人,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结合以上调控措施,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中,应当加大明理释法和调解工作力度,加强与金融机构各监管部门沟通,妥善处理金融机构提出的款项加速到期、计收利息、罚息、复利等诉讼主张,公平确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付款期限和数额。三、多措并举确保诉讼时效。一是针对疫情防控限制,金融机构积极通过法院网络平台,进行远程立案,解决诉讼时效问题;二是针对金融借款和信用卡等类型化、证据诚信度较高的金融案件,使用智能审判平台进行案件的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及时梳理合同,及时通过短信、邮件、传真、EMS发函等法定渠道主张权利,并注意固定证据,以确保诉讼时效中断。四、区别对待合同逾期还款。一是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文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精神,金融机构主动梳理排查与疫情密切相关的中小微企、客户、因疫情感染接受治疗或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的合同履行情况,对其逾期还款灵活采取宽展还款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处理,而不作为违约行为。二是区分疫情期间的逾期情形,对确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借贷逾期,应高度重视主合同延期对担保合同的影响。对延展期合同,可同步要求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出具书面同意证明,主动向登记机关补充提交主债务延期等相关材料。五、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针对线上金融等非现场审核的情况,可叠加适用人脸识别、大数据匹配、身份认证适时上传等技术手段,强化对借款人身份的确认。金融机构主动提升安全注意义务,通过官网、短信、网上银行等多渠道,加强疫情期间对客户安全用卡的宣传提示。六、保存证据合理减损。相关企业和人员要注意收集和固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包括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发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证据等。相关企业和人员要将取得的各类证据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接到前述通知和证据后,应当迅速核实,评估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七、加强行业内部调解。疫情是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人员共同的敌人,各方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共担损失,共克时艰,诚恳协商合同的履行、变更和损失的承担等问题。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明确通知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进一步引导和促进行业调解,将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务政策,通过沟通协商,缓收、展期特定企业贷款或续贷,调整特定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八、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针对民营企业及其供应链、担保链可能面对的资金风险,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金融政策,主动服务、精准施策,通过展期续贷、下调贷款利率、差异化豁免罚息等举措,重点满足涉疫行业资金需求,在稳定金融供给的同时,增加用户粘性,共同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