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根农牧字〔2015〕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督
执法工作的通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
当前,正值我市动物补栏、交易旺季,也是动物疫病高发期,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切实做好动物流通环节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坚决杜绝只出证不检疫、隔山出证以及只检疫不出证等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调运动物监管
我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与根河市林业局、满归林业局路面卡站、八公里一级公路收费站建立联合机制,严格执行落地检疫监管以及种用乳用动物跨省调运相关规定。调运活羊须在小反刍兽疫有效免疫保护期内,所在养殖场(户)或畜群近21 天内未引进活羊,免疫档案规范,耳标佩戴齐全,保证可追溯。跨省区调出用于屠宰的,经产地检疫合格应出具A 证;非屠宰的,须提前申报检疫,调运前21 天进行小反刍兽疫加强免疫,经产地检疫合格应出具A 证。区内调运的活羊,经产地检疫合格,并符合畜间布病防控有关规定,应出具B 证。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调运动物举报奖励制度。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采取明查暗访、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重点加强对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调运动物未经检疫、未佩戴耳标、未附具或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经审批跨地区调运动物以及贩卖病死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提素质、强能力”行动,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狠抓政风行风建设,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