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公安局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工作程序,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公安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党委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集体决策的原则。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严格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四)相互平等的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每位成员都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的议事范围包含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等;
(二)事关本局的、本系统的全局性、政策性、年度性工作或重大财务开支等事项;
(三)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等事项;本级以下公安机构的设置、变更,机构职能的确定、调整。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干部(职工)的提拔、录(聘)用、推荐、调整等事项及党员发展事宜;民警立功、授奖、评比先进模范事项;违纪人员的立案、查处、复议;不合格党员、不称职民警的处置。
(五)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事项。本级工、青、妇组织呈报的有关事项研究。
(六)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召开党委会议,除紧急情况外,应有半数以上(含,下同)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下同)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涉及重要事项,虽然达到规定人数,但缺席人员较多时,一般应改期研究决定。无特殊情况,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一般应在党委成员之间进行会前协商,由局政工室汇总,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提交会议。
(二)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先进行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准备好会议材料。涉及干部提拔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形成干部职务调整建议表、考察材料等相关材料。
(三)会前通知。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应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除涉及干部人事的外,尽量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党委作出决定而不能及时召集会议的,党委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理,处理情况事后向党委通报。
(四)集体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讨论应坚持一事一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议题内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委成员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主要负责人需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它形式表达。
(五)会议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讨论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表决应逐项进行。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表决等方式。党委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必须实行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逐人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会议记录。党委会必须作正式记录。党委会议由党委指定的党委秘书负责做好记录。办公室派人参加工作记录,以便各项工作的督查落实。会议记录必须记录每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最后决议及落实决议的责任人。党委会议记录采用党委会议专用记录本。会议记录本由局党委办公室(政工室)保存并按规定存档。涉及干部任免的须与相关材料一并存档。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政工室)向其通报情况。
(七)形成纪要。每次党委会议后由党委秘书形成“党委会议纪要”,并由党委书记审核后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别保密需要的议题其内容应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最后决定,简要说明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的责任人。
第七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延期进行。
第四章 决议实施
第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决议后,除了会议纪要,还要视情决定是否行文。正式行文原则上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成员签发。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按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需对决议作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经党委会议复议。
第九条 实施决议的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反馈,重大事项实行书面反馈汇报,并适时在党委会议上进行通报,便于党委成员及时了解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党委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五章 监督处理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一)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党员、干部、群众有权提出意见和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凡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予以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党委办公室(政工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今后如上级另有规定,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修订本制度,以符合上级精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